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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零申报的情况,是否会影响评价为A级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7日16时2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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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

  ()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第三项“非正常原因”是指排除经营主体正常经营(包括季节性生产经营、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存在未抵减完的增值税留抵税额、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之外的其他原因。增值税按季申报视同连续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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