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TCHAL5P)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372号),于2024年5月27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461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4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仓税二税通〔2024〕463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5年2月7日
榕仓税二税通〔2024〕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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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二)项: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05月24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5月11日
榕仓税二税通〔2024〕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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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06月0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5月27日
榕仓税二税通〔202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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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06月0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5月27日
榕仓税二税通〔2024〕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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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通知内容:你单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对《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予以追回,其中应补缴退(免)税款请于2024年06月07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然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