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歌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NE6R82):
我局于2025年7月10日对你公司做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税务事项通知书》(榕鼓税洪山通〔2025〕89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5年7月1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鼓税洪山通〔2025〕890号
福州歌玛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NE6R82)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肆佰贰拾肆万陆仟伍佰捌拾柒元伍角捌分(¥:4246587.58)元,限2025年7月17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4-12-01 |
2024-12-31 |
1930272.24 |
壹佰玖拾叁万零贰佰柒拾贰元贰角肆分 |
2025-01-8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4-12-01 |
2024-12-31 |
1516724.47 |
壹佰伍拾壹万陆仟柒佰贰拾肆元肆角柒分 |
2025-01-8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4-12-01 |
2024-12-31 |
370265.47 |
叁拾柒万零贰佰陆拾伍元肆角柒分 |
2025-01-1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24-12-01 |
2024-12-31 |
429325.4 |
肆拾贰万玖仟叁佰贰拾伍元肆角 |
2025-01-1 |
合计金额 |
—— |
—— |
—— |
4246587.58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洪山税务所
202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