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蓝火龙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一稽通〔2023〕142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一稽通〔2023〕142号
福州蓝火龙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3D4KL6K)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年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公司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缴纳税款(大写)叁拾伍万捌仟零玖元零捌分(¥:358009.08)元,限你公司自本文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
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 种 |
税 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教育费附加 |
2019-12-01 |
2019-12-31 |
9589.53 |
玖仟伍佰捌拾玖元伍角叁分 |
2020-01-1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市区(增值税附征) |
2019-12-01 |
2019-12-31 |
22375.57 |
贰万贰仟叁佰柒拾伍元伍角柒分 |
2020-01-16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 |
2019-12-01 |
2019-12-31 |
6393.02 |
陆仟叁佰玖拾叁元零贰分 |
2020-01-16 |
增值税 |
商业(17%、16%、13%) |
2019-12-01 |
2019-12-31 |
319650.96 |
叁拾壹万玖仟陆佰伍拾元玖角陆分 |
2020-01-16 |
合计金额 |
—— |
—— |
—— |
358009.08 |
—— |
—— |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否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