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利美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榕税稽通〔2024〕0012250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榕税稽通〔2024〕00122505号
福州利美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RXUR34H):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福州利美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8RXUR34H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盘屿路3号(原盘屿路东侧)奥体阳光花园二期G-2#楼9层27办公
法定代表人:苏卿勇,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2********3539
二、案件性质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主要违法事实
你公司走逃,未提供财务报表、备案单证等材料,在无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无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虚构出口“蜡烛”、“树脂工艺品”业务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13807053.77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五款规定,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属于不应退税或免税但已实际退税或免税的情形,对你公司申报出口品名为“木柜板、木柜、木门及木门框、木台、木床”取得的出口退税款4335642.92元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你公司通过出口品名为“蜡烛”、“树脂工艺品”的虚开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行为,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并追缴你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3807053.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 〔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4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的罚款13807053.77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