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福瀚鹏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二稽检通〔2024〕120号)、2025年1月24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通〔2025〕9号)、2025年2月7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二稽通〔2025〕1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对法人身份证所登记的地址及你公司注册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上述邮件均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榕税二稽检通〔2024〕120号
福州福瀚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2QJEM7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苏国华、林晓岚等人,自2024年12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25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二稽通〔2025〕9号
福州福瀚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2QJEM7E):
事由:检查方案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
通知内容:原检查所属期截止2024年11月30日,因检查方案变更,现将检查所属期截止时间由2024年11月30日变更为2024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二稽通〔2025〕12号
福州福瀚鹏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32QJEM7E):
事由:责令你公司提供涉税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
通知内容:根据案件检查需要,责令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等材料。逾期未提供出口退税备案单证的,视同无备案单证。若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