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伍德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榕税一稽强扣〔2025〕1039号),该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榕税一稽强扣〔2025〕1039号
福建伍德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3MA8RWXU446):
鉴于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南江滨西大道96号港头商务中心,港头广场,2#楼10层17商务办公)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欠缴税款合计7853027.1元及相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24日起从你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台江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7640******18357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壹仟贰佰贰拾肆元贰角肆分(¥1224.2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