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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07日14时5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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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5〕29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5〕29号
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UWPHF2X):
  我局于2024年7月2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73号新华福广场C座414单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资金交易异常,资金即进即出,大宗交易少付款。
  (三)你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取得长汀县长宏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电子专票)66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3500223130、035002100113,发票号码:00072137-00072139、00077498-00077501、03128450、12006965-12006967、12008221-12008239、12009308-12009326、12009950-12009952、12010330-12010343,开票时间:2022年11-12月、2023年1-2月,货品名称:*服装*男式T恤、*服装*男式短裤、*服装*裙子、*服装*女式连衣裙、*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男上衣、*服装*女式长裤、*服装*男裤子,金额合计5724068.2元,税额合计744128.8元,价税合计646819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无法签署意见。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认定该公司在无真实业务发生情况下,取得长汀县长宏服装有限公司开具已证实虚开的6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724068.2元,税额合计744128.8元,价税合计6468197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上述66份涉案发票(金额合计5724068.2元,税额合计744128.8元,价税合计6468197元)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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