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岚海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1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12号
福建岚海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8U5BH04Y):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北侧保利天悦花园(地块二)B3#楼13层21商务办公)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走逃失联。你公司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21816526.08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你公司取得万安悦伊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5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9434187.94元,税额合计7726444.61 元;取得吉水县众群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1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512972.15元,税额合计1496686.28元;取得宁化县晋兴服装有限公司开具的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339324.37元,税额434112.19元。以上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走逃失联证明、上游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函、报关单证资料比对结果以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你公司走逃失联,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以骗取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9443064.24元一倍的罚款9443064.24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