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迈善拓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二稽处〔2025〕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二稽处〔2025〕7号
福州迈善拓正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348WN46A)
我局根据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本次仅就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达江路南方花园6座1层6A09店面)取得已证实虚开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自2020年12月进行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要信息的变更后,开票金额异常增长,8户上游企业中,非正常或注销企业7户。你公司从未取得经营、租赁场所、水电等生产经营必须的费用发票,从业人员规模与业务经营规模不匹配,无实际生产经营能力,收到下游公司资金后快进快出没有任何沉淀,将资金大量汇给非开票方和个人,大宗交易资金未支付,资金存在明显异常。同时申报后以走逃方式逃避履行纳税义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期间所开具的3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发票金额28573004.30元,税额3714490.52元,价税合计32287494.82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存在争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