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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翰克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9日10时15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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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翰克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1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5〕28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5〕28号
福州翰克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75314042X2):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东街59号三山大厦(现龙盛大厦)北楼21层08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5月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走逃失联。你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取得出口退税款29088739.49元,均未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你公司取得开封腾莱家具有限公司开具的1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637617.71元,税额2032890.29元,价税合计17670508元,已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公司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取得出口退税款828991.13元。根据走逃失联证明、上游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及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你公司走逃失联,通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出口退税同时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款2861881.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四目的规定,拟对你公司处骗取出口退税款2861881.54元一倍的罚款2861881.54元,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三年。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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