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鼎盛通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4月30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5〕10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无法送达,鉴于上述情况,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5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5〕100号
福州鼎盛通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2MA8TN1479H):
我局于2024年11月7日至2025年2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工业路东侧、福三路北侧洪山园地块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11层25、26办公)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你公司2023年度取得宜春同盛服饰加工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份,发票金额6,164,524.94元,税额801,388.16元,价税合计6,965,913.10元,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宜春同盛服饰加工有限公司虚开的6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6,164,524.94元,税额共801,388.16元,价税合计共6,965,913.10元,不得申请出口退(免)税和进项抵扣,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