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泰浩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P0C68D,法定代表人:蔡兰兰):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二稽处〔2024〕19号)。
公告送达内容如下:我局于2023年8月30日至2024年1月1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二路7号(古城工业园1号厂房二楼))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8月13日,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89976-02989982,金额合计603402.65元,税额合计78442.35元,价税合计681845元,货物名称为*服装*裙子、*服装*女长裤。这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10000000323082326546);现场笔录;相关涉案人员《情况说明》及电话录音;长汀县富二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存款账户及相关个人的银行流水;《关于福州炎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12户外贸出口企业涉嫌团伙骗税案情简介》;福州市仓山区税务局《对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来函的回函》、《福州贝盛鑫公司取得秋枫公司发票退税情况表》;《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为福州贝盛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89976-02989982,金额合计603402.65元,税额合计78442.35元,价税合计681845元,货物名称为*服装*裙子、*服装*女长裤)为虚开发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