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明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8766176D):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5〕1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053
特此公告
附件:岚综实税稽处〔202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5〕1号
福建明丰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068766176D):
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至2024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平潭县岚城乡城南新村401号)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
检查人员拨打你公司法人、财务、办税员联系电话,电话为空号或无人接听,无法联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无生产经营能力
检查人员核实到你公司登记的生产经营地址及注册经营地址未存在你公司,生产经营地址虚假。从你公司报送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反映“应付职工薪酬”为0元,“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0元,你公司无雇员,无厂房、无任何运输工具、办公设备、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同时,你公司取得进项发票中非成品油进项发票占比83.59%,但未见有任何仓储、运输、保管进项发票,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综上,你公司不具备生产经营能力。
(三)进销项不匹配
你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对外开具发票品名为*经营租赁*机械租赁费,取得发票品名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轻质循环油的进项发票,税额占比高达83.59%,进销货物品名配比不一致。
(四)资金交易异常
你公司对公账户在个人账户转款进账后立即汇出,存在大额资金快进快出、无资金沉淀、资金回流现象。
(五)取得上游已证实虚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取得南陵县清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南陵县克瑞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认定你公司开具的2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3,153,348.28元,税额3,704,535.72元,价税合计26,857,884.0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你公司取得广州市通力燃料有限公司、南陵县克瑞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南陵县清石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山东华油盛润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永鑫化工有限公司开具的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23,155,779.43元,税额3,704,923.77元,价税合计26,860,703.20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有争议,必须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五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