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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7 22:4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字体显示:大 中 小阅读:{{pvCount}} 次
平潭综合实验区通恒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55557XC)
我局于2025年6月13日作出《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7号),因无法与你单位相关人员取得联系(或其他原因),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方式均无法送达税务文书,6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亦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该税务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7号)具体内容附后,你单位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领取《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7号)书面文本。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
联系电话:0591-24335302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
2025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海坛税务所
税务处理事项告知书
岚综实税海坛处告〔2025〕37号
平潭综合实验区通恒船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31555557XC)
因你(单位)(地址:平潭县澳前镇人民政府机关大院内政府办公大楼一楼)欠缴税款且不提供纳税担保,拟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报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彪(居民身份证:4105**********2432)为法定不准出境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不准出境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决定: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拟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25年6月13日起12个月阻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秦*彪(居民身份证:4105**********2432) 出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202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