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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关于莆田市涵江区稳泰鞋材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20日17时4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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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涵江区稳泰鞋材有限公司: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催告书》(莆税一稽强催〔202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莆税一稽强催〔2025〕4号),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莆税一稽强催〔2025〕4号

莆田市涵江区稳泰鞋材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9902681XQ):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1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莆税一稽处〔2024〕14号),你公司应补缴税费303736.84元,其中增值税276124.4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806.22元、教育费附加8283.73元、地方教育附加5522.49元,以及上述应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025年4月9日,我局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扣缴你公司银行存款39896.51元抵减欠缴增值税,故截止2025年6月5日,你公司应补缴税费263840.33元及上述应补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或者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碧珊、胡丽凡 联系电话:0594-8985968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梅园西路1233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陈碧珊(闽税稽3503191014)、胡丽凡(闽税稽3503240004)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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