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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70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布时间:2022-04-29 17:45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答复类别:(A)类

莆田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林玉和代表提出的《关于出台配套支持措施,顺利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建议》(八届一次第0070号)收悉。我局的协办意见如下:

  一、代表提出的“加强育儿个税抵扣,将0-3岁幼儿养育费用按照2000元/月纳入个税抵扣”建议,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规定,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代表提出的“实行企业生育税收优惠”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以上意见,供贵委办理答复时参考。

  领导署名:陈占考

  联 系 人:李林旺

  联系电话:0594-2691693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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