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关税务事项的公告
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CGXA2H)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稽强扣〔2024〕6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纸质文书可前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领取。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5月29日
联系人:黄双全、黄秋容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稽强扣〔2024〕68号
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CGXA2H)
我局于2023年2月10日至2023年7月3日对你公司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你公司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违规向阿拉山口市亿利达纺织有限公司和新疆百佳利织造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其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实际抵扣税款600,317.46元),导致其少缴增值税税款的涉税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受票方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即罚款300,158.73元(600,317.46元×50%),并于2023年9月27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稽罚〔2023〕15号),限期缴纳以上罚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2024年5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依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稽强催〔2024〕6号),催告你单位在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罚款清缴入库,你公司并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今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P1102-1号)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稽查查补税款,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磁灶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30201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零元整(¥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叁拾万零壹佰伍拾捌元柒角叁分(¥300,158.73)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拾万零壹佰伍拾捌元柒角叁分(¥300,158.7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