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稽强催〔2025〕1号
彭川乡(纳税人识别号:350500********8629):
本机关于2025年1月24日向你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4〕4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将未按期足额缴纳的税款4,125.31元,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黄双全
联系电话:22115360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007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黄双全,黄秋容(闽税稽3505230002,3505190052)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