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对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明元税强扣〔2025〕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在直接、委托、留置、邮寄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期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2025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明元税强扣〔2025〕7号
三明市万龙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402798385105G)
鉴于你(单位)(地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204幢36号) 逾期缴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三元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月14日起从你(单位)的存款账户(账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元贰角柒分(¥:1588700.27)元
合 计(大写):壹佰伍拾捌万捌仟柒佰元贰角柒分(¥:1588700.27)元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