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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标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25〕13号 发文日期 2025年07月18日
关键词 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 废止时间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9日10时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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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南监管局,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稳步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中进口征税商品目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包括以下货物:
  (一)进口征税商品清单内货物,见附件。
  (二)实施贸易救济措施的货物。
  二、在全面评估、具备条件后,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相关税制改革、海南省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等,及时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进行调整。
  三、本通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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